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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本质特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报网
核心提示:1996年爆发的源自于英国且引起全世界恐慌的疯牛病与其他后续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爆发的源自于英国且引起全世界恐慌的疯牛病与其他后续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制的改革。作为一种更透明、更有效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的治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大量的实践业已证明,在食品生产技术快速发展、供应链日趋国际化的背景下,企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力量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可以成为政府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力量的有效补充。目前,社会共治已成为发达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的基本模式。2013年6月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首次提出了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概念。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原则。然而,在我国社会共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对此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必须全面、科学、准确地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内涵。20世纪后期,西方福利国家政府“超级保姆”的角色定位在环境保护、市场垄断、食品安全等问题的治理上力不从心,引起公众的不满。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群体力量等的崛起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事务处理上的缺陷。到20世纪末,强调多元的分散主体多边互动的合作网络的社会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形成了内涵丰富且具有弹性的社会治理概念。总体来说,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社区与个人等;社会治理的目标包括掌控战略方向、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等,并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治理的形式包括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作为治理众多形式中的一种,社会共治是在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社会治理理论的细化。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来理解社会共治。一是治理方式的角度,社会共治是以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社会自治,是将传统的政府监管与无政府监管的社会自治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而且由于政府监管与社会自治的结合程度具有多样性,故社会共治的形式也必将千差万别。二是治理主体的角度,社会共治是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和非政府力量之间协调合作来解决特定问题的混合方法,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法律或治理规则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运行逻辑。食品安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一旦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将给公众带来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给社会与政治稳定造成巨大的威胁,故确保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但食品也是普通商品,应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社会的食品生产与供应。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介入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单一的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也存在不足。故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必须引进社会力量的参与,引导全社会共同治理。实践证明,在发达国家实施的社会共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产生了显着的变化,主要是:一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能够吸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非政府力量的加入,极大地扩展了治理的主体,丰富了治理的力量。因此,社会共治能够结合各治理主体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其效用比传统的治理方法要强。二是法律标准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实现新提高。一方面,企业、行业组织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的独特优势,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有助于使制定的法律标准更加严谨;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将企业或行业组织等制定的非政府的标准直接升格为整个国家的法律标准。由于这些标准是以食品行业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可以认为是较为充分与有效的。三是治理效率与治理成本实现了新变化。社会共治能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使政府能够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展开检查。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运行逻辑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模式实现了从传统型的惩罚导向向现代化的预防导向的转变。
 
  政府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以“改善政府监管”为主流范式,解决办法是强调严惩重典。然而,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行政部门治理食品安全风险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政府监管机构在组织和形式上的碎片化,导致其治理能力被显着耗散和弱化等。但是在社会共治框架中,政府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主要是:一是构建保障市场与社会秩序的制度环境。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治理违规企业,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信心;二是构建紧密、灵活的治理结构。政府需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运用不同的政策工具组合来构建最优的社会共治结构,实现治理结构的紧密性和灵活性。三是构建友好合作的伙伴关系。作为公共治理领域的主要部门,政府应发挥自身优势,在公民、厂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构建一种相互信任、合作有序的伙伴关系,以提高治理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等。
 
  企业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企业是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决定着食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食品安全责任。然而,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企业会根据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来决定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因此,要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企业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中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企业自律与自我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较高的食品质量不仅可以保证企业免受政府的惩罚,还可以形成良好的声誉并获取收益。在欧盟和美国的很多食品企业采纳的HACCP管理体系是国际上公认度最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工具之一。食品质量和销量的激励能促进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二是通过契约机制保障食品质量。在社会共治的机制中食品供应链体系中主体间的契约激励将会越来越普遍。下游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检测系统的精度来保障购入食品的质量安全,并在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后通过契约机制获得上游企业的赔偿,这促使上游企业采取措施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社会力量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社会力量主作为联系国家-社会与公-私领域的纽带,社会组织有利于产生高度合作、信任以及互惠性行为,降低治理政策的不确定性。同时,个人是其自己行为的最佳法官。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是食品安全的最佳监管者。社会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随时随地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如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网络的便捷性可以让公众轻松地监管食品安全。
 
  对国际上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相关问题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模式,这对我国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政府与食品企业间的关系由传统的非对等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转化对等的合作与互动的关系,特别强调自律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中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的差异性,国外的研究对中国的借鉴而言也有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外对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内涵的界定与实践主要从各自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是垂直的监管体制,更强调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而在我国则主要是基于降低社会风险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上采用的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制度,而且地方上存在着数量庞大小、散、乱、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此在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共治的机制建设,比如地方普遍奖励公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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