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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青岛海润自来水被罚50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2  来源:信网 作者:杨宇宣
核心提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青岛海润自来水被罚50000元时间:2018-12-12 16:56:48 来源:信网 作者:杨宇宣近日,信网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青岛市......

近日,信网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因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自立项目收取加压费,自立项目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行为。被青岛市物价局没收多收价款617911.10元,并处罚款50000元。海润自来水集团的工作人员称会在核实后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2018年4月24日,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物价局工作人员对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海润集团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对部分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供水价格应执行每立方米2.70元,实际执行每立方米4元。对部分用水客户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70元,实际执行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阶梯水价),共计多收价款392395.9元;自立项目收取加压费,共计221321.2元;自立项目收取押金、保证金19399922元;


在查明情况后,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8年9月21日,向海润集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并在2018年10月25日再次对此事进行核查。经查,海润集团应退还多收价款20013639.1元,实际退还多收价款19395728元,逾期未退多收价款617911.1元。


经调查认定,海润集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物价局最终对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617911.1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为此,信网联系了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对方工作人员称对此事核实后会作出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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