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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绿园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五名被告人均获刑、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限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支付总罚金50万元。这是5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绿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五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宣判结果。其中,总罚金50万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占30万元,这是长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开出的最贵罚单。
  五名被告人均获刑、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限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支付总罚金50万元。
 
  这是5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绿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五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宣判结果。其中,总罚金50万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占30万元,这是长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开出的最贵罚单。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依家堡子村,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使用过氧化氢、白云灰等工业原料加工牛产品食品。经对加工间内牛杂和浸泡牛杂的水进行取样,并经有关部门检验,杨某某等人浸泡牛肉使用的水中,过氧化氢含量为72mg/kg.在涉案的牛副产品中,铅含量为0.95mg/kg,属有毒、有害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018年9月5日,绿园区检察院以被告杨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产品进行销售,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公诉,要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庭审后,绿园区法院召开审委会,由于该案是绿园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特邀绿园区检察院检察长邢立明及办案人员参加。审委会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清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院拟作出的九项判决量刑准确,并指出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震慑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保卫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院判决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等五人1年11个月、1年9个月,缓刑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杨某某其非法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五被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判处杨某某支付非法所得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五被告限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绿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使整个社会全民重视食品安全,让那些已经触犯法律的不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金、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职业等民事责任。让那些有犯罪预谋的不法分子,赶紧收手,停止犯罪行为。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认识,要敢于揭发、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让那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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