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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家饺子馆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9年8月9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刘福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刘福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廉罚〔2019〕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刘福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221600027751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菜园村芦宝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福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196205021612

  联系电话:131321486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廉庄子乡孟庄村8排28号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投诉转办单:市民在宁河区廉庄镇宝芦公路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喝酒,喝的泸州特曲酒,花了200元,口感不对,市民称是假酒,诉求:要求退钱,望我部门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2019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刘福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标称为“泸州老窖特曲酒(老字号)”的浓香型白酒4瓶,生产日期(批号):201802021102B5,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标称为“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30年”的浓香型白酒2瓶,生产日期(批号):201702161082,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上述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别并出具鉴定证明书确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我局执法人员在局领导批准后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廉实强〔2019〕1号),对上述涉嫌侵权的白酒进行了扣押,财物清单为宁廉清001。同时,执法人员于当日上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2019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日月欣饺子馆负责人刘福禄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初从四名推销员手中购进标称为“泸州老窖特曲酒(老字号)”的浓香型白酒一箱(6瓶),生产日期(批号):201802021102B5,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进价为870元/箱,售价为180元/瓶,售出1瓶,投诉方饮用未付款1瓶;标称为“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30年”的浓香型白酒一箱(6瓶),生产日期(批号):201702161082,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进价为870元/箱,售价为180元/瓶,售出4瓶。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及供货者许可证,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本案违法货值金额1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2019年7月1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出具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授权委托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以及打假人身份等情况;

  3.2019年7月1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打假人员现场鉴定涉事白酒为侵权白酒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涉事白酒细节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白酒的现场情况;

  5.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涉嫌侵权白酒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鉴于其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进销数量较少,社会影响轻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保存进货凭证以及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标称为“泸州老窖特曲酒(老字号)”的浓香型白酒4瓶,生产日期(批号):201802021102B5,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没收标称为“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30年”的浓香型白酒2瓶,生产日期(批号):201702161082,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vol;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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