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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19日至28日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19日至28日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专门征求了多家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主要集中在明确“较大数额罚款”、举报证据和奖励范围等方面。经研究后,吸收相关意见共6条。反馈意见中有15条意见基本一致,按照一条意见吸收。其他未吸收意见原因如下:有关设立“恶意诋毁条款设置”的建议因《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关规定,本《办法》不宜再做规定;有关扩大食品举报奖励范围的建议因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未做吸收;有关举报证据和奖励领取办法的建议,因本《办法》规定较为明确,也与《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领取办法可由地方设定具体实施办法,故未吸收。其他意见不在本《办法》规制范围,不在吸收之列。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立法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继续深入研究,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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