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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地理标志的“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中国果树微信号
核心提示: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某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中国地理标志产业协会(CGIIA)是我国地理标志事业发展领域中的一个国际性、专业性、公益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中国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为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一个国际交流平台,将有利于加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与国际相关地理标志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促进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交流和保护,发展地理标志产业将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典》是一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总集成,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社改革发展项目库的入库项目,汇聚了各类国家级的地域物质文化产品,是宣传国家特色地域产品、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涉及3个主要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始于1995年;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始于2005年;三是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始于2008年。以上3个地理标志知识权保护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申请其中1种保护,也可以同时拥有3种保护,下面主要介绍一些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梨”。
 
  01

  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梨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与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我国第一件梨类地理标志商标是1996年注册的库尔勒香梨,随后陆续注册了砀山酥梨(1998年)、莱阳梨(1998年)、延边苹果梨(2002年)等(表1)。
  02

  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我国先后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梨如表2所示。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3

  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先后取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梨如表3所示。
  04

  地理标志的公共属性
 
  地理标志具有一定范围的公共属性,只要是在限定的某区域内生产,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获得认证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事业性单位、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认可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作社等,都应能够获得授权使用,拥有生产权益。而对于地理标志的公共属性的维护,公用品牌建设的管理,则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难点。检验所有地理标志品牌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市场,要让消费者知道地理标志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满意、认可和选择,才能让地理标志品牌实现其最终目的。地理标志的维护与管理,牵涉到许多方面,需要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比如,库尔勒市为严厉打击侵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维护库尔勒香梨产业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印发《2018年库尔勒市保护“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实施方案》。
 
  在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同时,应积极制定相关的生产标准,如国家标准《GB/T 19859—2005  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和《GB/T 19958—2005   地理标志产品鞍山南果梨》;另外,地方标准有《DB13/T 998—2008  地理标志产品魏县鸭梨》《DB14/T 194—2008  地理标志产品祁县酥梨》《DB13/T 1366—2011  地理标志产品晋州鸭梨》《DB53/T 724—2015  地理标志产品呈贡宝珠梨》《DB13/T 2652—2018  地理标志产品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DB13/T 1176—2018  地理标志产品泊头鸭梨》《DB31/T 546—2018  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DB34/T 3398—2019  地理标志产品砀山酥梨》《DB5205/T 3—2020  地理标志产品威宁黄梨》《DB5116/T 3—2020  地理标志产品广安蜜梨生产技术规程》等。然而,很多知名梨品种尚未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有的还没有制定地方标准。建立各种梨地理标志产品推荐性标准,以便能更好地规范梨的生产与梨品种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让获得地理标志的梨实现应有的社会效益,并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声明

  本文摘编自《果树实用技术与信息》2021年第6期“获地理标志的‘梨’”(田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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