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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梧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以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火锅食材“鱼滑”非法添加硼砂系列案件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响应民生关切,通过对群众关注度高和社会热点进行分析研判,从2021年初开始在市区内开展了火锅食材专项行动。经过前期筛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肉丸系列中的鱼滑检出硼酸(硼砂)阳性,当即对市区农贸市场的鱼滑、鱼饼、虾滑、肉丸等肉糜类食品进行了抽检,共抽样企业85家,抽检火锅食材152批次,最终检测硼酸阳性鱼滑8家/批次。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发现上述产品均为销售者自制产品,涉嫌生产销售的窝点8个。
 
  2021年4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辖区市场局等部门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联合行动。在行动中,有5家窝点的鱼滑检出硼酸,并在现场发现硼砂可疑物白色粉末(经检验为硼砂)。上述窝点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鱼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我市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5起。
 
  鱼滑,由鲜鱼肉打碎后与油、盐、糖、生粉及其它调味料搅拌并拍打制成,可直接用来打火锅,也可制成鱼肉丸和鱼肉饼后进行食用。因其肉质细腻、鲜美爽口,颇受民众喜欢,是打火锅的主要食材之一。在春冬季,我市市区农贸市场中专门制售鱼滑的摊档达近百家。部分摊档为提升鱼滑口感,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民众在食用后轻则可能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可能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引发肾衰竭、衰竭,危害性命。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群众关切,聚焦民生热点,开展火锅食材专项行动,及时发现了火锅食材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风险点,并通过案件查处和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火锅食材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5月,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冷冻猪脚、罚没款10.0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龙山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设置的冷库内发现外包装有AUSTRALIA 6 INSPECTED  BONE-IN PORK KEEP FROZEN *P*FORE HOCK HAND CUT TROTTER ON 684460标识的冷冻猪脚4件,共74.5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冷冻猪脚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冷冻猪脚进行查封。经查,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龙山里的梧州市长洲区某冷库店从桂林市的“某食品经营部”购进外包装有AUSTRALIA 6 INSPECTED  BONE-IN PORK KEEP FROZEN *P*FORE HOCK HAND CUT TROTTER ON 684460标识的冷冻猪脚4件,共76.5Kg,进货价32元/Kg,销售价38元/Kg,该批冷冻猪脚货值为2907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冷冻猪脚已销售2Kg,销售价38元/Kg,违法所得为12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批产品为食用农产品。该冷库内储存的冷冻猪脚均在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胜隆里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冷冻猪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
 
  梧州市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八十、序号4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为疫情期间严查冷冻肉类检验检疫证明与进货来源、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来源安全。该案的涉案产品是冷冻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会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的隐患。执法人员在发现线索后,立即扣押涉案产品,防止其流入流通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5.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6月,藤县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罚没款3888.3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6日,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某银行门口的猪肉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该猪肉摊销售猪肉,该猪肉摊档正在销售的29.9kg猪肉的肉皮上未加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陈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藤县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批次29.9kg猪肉进行了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在某银行门口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其销售未经肉质品质检验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猪肉经营者以及农村流动摊贩生猪产品来源和“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验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肉品时应选择超市、肉品专卖店或有保障的农贸市场等规范场所购买,并及时查看“两章两证”。一旦发现无“两章两证”的猪肉或可疑猪肉,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
 
  6.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商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案
 
  2021年6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商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罚没款5813.33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梧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到长洲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展柜内发现无中文标识洋酒2瓶;在店内仓库发现上述洋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洋酒的供货商的证照资料及产品的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支出证明单显示,上述洋酒购进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购进数量为1件12瓶,单价为3800元/件,已销售4瓶,销售价为520元/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洋酒进行扣押,并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商行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商行涉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经核实,上述洋酒为该商行于2020年12月29日购进1件12瓶,单价为3800元/件,已销售4瓶,销售价为520元/瓶,违法所得为813.33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梧州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在海关过关的时候,都会得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该商品的中文标签,作为其在国内销售的依据。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家和经营者也要根据规定在商品包装处贴上中文标签,方便消费者辨识。但是部分店主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销售,而且没有进口标示的食品,有可能存在走私、国内伪造等情况。缺乏中文标识,说明在进货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特别在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局聚焦民生领域,有效发现进口食品风险点,大力打击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8.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

  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成品酒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成品酒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成品酒、罚没款6057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1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长洲区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某”牌成品酒,上述商品经商标权人代理人广州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后认定为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后经调查核实,该批侵权货物为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所有。经调查,在2021年2月份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从上门兜售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标注“某”注册商标成品酒,总货值58680元,已出售额为3130元,获利1890元。本局执法人员将剩余库存成品酒从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处全部扣押。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部分店家为了提高利润、降低成本,选择从上门兜售的销售人员手中购买侵权假冒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持有人的利益,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打击侵权行为,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稳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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