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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第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0  来源: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晋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三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晋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三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新塘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新塘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发现晋江市新塘友意快餐厅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梅岭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内坑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内坑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内坑镇御珍农家餐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池店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池店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晋江市池店镇陈丽敏小吃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西滨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西滨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晋江市西滨镇小宁餐饮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晋江市西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春节将至,外出就餐享受美食的同时,也要杜绝舌尖上的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制止餐饮浪费相关提醒提示;服务人员要按就餐人数给予消费者适量点餐的提醒,要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确定数量、分量,为消费者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要提供公勺公筷,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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