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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以解决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抓手,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校外培训机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十四类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以“铁拳”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做好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现将2021年10月以来成员单位办结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以解决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抓手,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校外培训机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十四类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以“铁拳”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做好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现将2021年10月以来成员单位办结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查处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变质食材案件;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刘某作出行政处罚案

  【案情】
 
  当事人存在使用隔夜死蟹冒充活蟹、使用过期变质食材、后厨脏乱、宣传新鲜牛杂但使用冷冻牛杂调理包等行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且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并对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刘某作为该公司食品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未及时制止,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刘某作出罚款9280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案情】
 
  当事人是一家教育咨询机构,2019年10月21日始,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广告中有:“回本快、招生易、零门槛、投资小、项目好;小额投资,风险小,利润复合式倍增,一次招生即可收回成本”、“引领行业风帆决定未来市场,投资风险小、品牌支持广、资金周转快、投资收益高、展示平台多、八大合作支持,成功模式轻松复制”、“九大课程体系,教学更轻松,开班就赚钱”等内容。以上内容属于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上述网站由当事人自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查处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在化妆品广告宣传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案

  【案情】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城南嘉园的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京东、淘宝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染发膏广告中发布带有“防过敏”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广告由当事人授权的网络经销商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查处于某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收购药品案

  【案情】
 
  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将涉嫌非法经营收购药品的嫌疑人于某张某查获。因于某张某持有的药品价值未达到公安立案标准,将该案于2021年3月8日移交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于某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在南苑东高地附近路边收购药品,并存放于长辛店某房屋内,用于对外销售。收购的药品包括阿卡波糖片、云南白药膏、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等37个品种,641盒药品。至案发之日,上述药品尚未售出,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于某张某收购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经公安机关通过阳光采购网认定为26022.39元。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查处北京某水厂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
 
  2021年7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水厂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发现267桶包装饮用水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770元,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38元。
 
  【处理结果】
 
  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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