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出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
《办法》共6章14条,进一步规范备案对象、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监管方式和内容、法律责任等。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等多种备案渠道,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相对人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明确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