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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渔小巷供应链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2年4月11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渔小巷供应链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合计20.9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日照渔小巷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预包装食品,且现场存放已经生产完成的预包装食品,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库存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4万元,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的厂名、厂址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营业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进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和被冒用厂名、厂址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该类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维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稳定的市场生态。
 
  三、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2022年1月26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清新香葱味薄片”、“蔬菜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均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小清新香葱味薄片”和“蔬菜饼”货值共计3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过氧化值越高,说明其酸败越严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越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筑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3.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聊城开发区琰脂美减肥店涉嫌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2年5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查处聊城开发区琰脂美减肥店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4月,根据举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对聊城开发区琰脂美减肥店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减肥食品共计610袋。经抽样检验,上述减肥食品中检出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市场监管部门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厉打击、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推动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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