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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0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合肥市瑶海区某贸易商行

  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进口冷链食品案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周谷堆市场发现合肥市瑶海区某贸易商行正在其经营场所卸货进口冻鱼干,共计500箱,货值32.75万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500箱进口冻鱼干在安徽省境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采购涉案的进口冻鱼干系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但当事人未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如实向当地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杀及赋码,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案发时,全国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当事人的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本案的查办,彰显部门对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宫灯”牌陈年花雕酒13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在超市的酒水区货架上陈列着“双宫灯”牌陈年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1107,保质期为二年,生产厂家为绍兴市东星酒厂),共13桶,截至检查当日已过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肥东某麻油食品厂生产的

  纯芝麻油涉嫌掺杂掺假案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某麻油食品厂产的纯芝麻油掺杂掺假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份,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4份抽检系统检验报告,反映肥东某麻油食品厂生产的四批次纯芝麻油,抽检项目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涉案纯芝麻油货值金额共计2450元,违法所得1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某麻油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掺杂掺假、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整治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巢湖市某文具店经营损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某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3.没收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共7袋;4.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小学旁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调味面制品)共7袋。该辣条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及恐怖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巢湖市南巢商业街三街的小张食品商行购进上述辣条共20袋,购进价为0.75元/袋,对外售价为1元/袋。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售出13袋,剩余7袋被扣押,获利3.25元,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辣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署,将校园及其周边、网络平台等领域作为监管重点,持续强化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搭建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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