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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你问我答之十三(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8  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核心提示: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相应月龄婴幼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一般可分为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中婴儿指0-6月龄,较大婴儿指6-12月龄,幼儿指12-36月龄。
  01

  Q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是什么?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相应月龄婴幼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一般可分为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中婴儿指0-6月龄,较大婴儿指6-12月龄,幼儿指12-36月龄。
 
  02

  Q

  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适用的标准?
 
  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目前我国最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为《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上述标准2021年2月22日发布,将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
 
  03

  Q

  新版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1
 
  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分为2个标准,即GB10766和GB10767;
 
  2
 
  为充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有效性,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小值;
 
  3
 
  为充分保障婴幼儿营养的安全性,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大值;
 
  4
 
  将2010版标准中部分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5
 
  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体现标准间协调性。
 
  04

  Q

  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执行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2022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公告明确: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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