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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5  来源:衡水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着力解决和消除食用农产品存在的问题隐患,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屠宰、运输、市场销售等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公安局决定开展食用农产品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衡水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种养殖户、收购贩运经营者、屠宰加工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食品贮存提供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着力解决和消除食用农产品存在的问题隐患,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屠宰、运输、市场销售等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公安局决定开展食用农产品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屠宰、运输、市场销售等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药物以及农兽药残留超标、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和消除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瘦肉精”、“注水肉”等问题隐患。
 
  二、整治重点
 
  重点品种:肉牛、肉羊、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
 
  重点问题:畜禽肉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病害、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重点环节: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收购贩运、加工屠宰、市场销售等。
 
  重点区域或场所:畜禽主产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点)和屠宰企业集中区、肉类贩运点(户)及贩运车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冷库等。
 
  三、整治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种养殖户、收购贩运经营者、屠宰单位、运输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进行生产、种养殖、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种养殖、收购、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药物以及农兽药残留超标、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和义务,禁止采购、销售、使用、贮存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全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将联合行动,严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涉及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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