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河南省发布食品销售“十不准”进一步明确食品销售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约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持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销售“十不准”,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约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持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销售“十不准”,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食品销售“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准销售“三无”食品;不准销售过期食品;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不准未按“三防”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食品销售“十不准”内容简单明了,对食品经营者一次性告知,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主体责任,既可对照自查自纠、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管理,又扩大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
稿源: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