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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3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2023年,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3年,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槐荫区生花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3年6月29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槐荫区公安分局对济南市槐荫区生花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立案侦查。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了公民和其他企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济南市历城区兴芹生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案2023年2月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南市历城区兴芹生肉店销售的生猪肉胴体上均无《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罚款12.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猪肉的上市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确保商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打击生产经营私宰猪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南山区娟姐食品店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男葆多肽压片糖果案2022年11月11日,南部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显示南山区娟姐食品店涉嫌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男葆多肽压片糖果。该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岐妙人参糖”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玄德科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2023年2月13日,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玄德科销售的生姜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没款502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阻止其在市场流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了食品安全。
 
  五、济南高新开发区顺峪炒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2年10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济南高新开发区顺峪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款644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存贮条件进行存贮,否则容易导致相关食品变质腐败,危害人身健康。通过此案,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注意按照规定存贮食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济南市钢城区一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4月3日,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显示举报人在钢城区一诺超市购买的东鹏特饮,发现过期,要求查处罚款并赔偿。该局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了1罐超过保质期的东鹏特饮,另有5罐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饮料、罚没款5004元的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危害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格标准,加大食品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七、平阴县小城味道饭店(丁宝平)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2022年11月22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阴县小城味道饭店采购的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款10002.88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要严格把关,消除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的风险隐患,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保障民生安全。
 
  八、山东乐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3年1月5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在郑州市中牟县乐鲜生活用品超市抽检的“红薯淀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山东乐航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款52240元的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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