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紧盯食品、农资、特种设备以及广告、网络购物、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链条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紧盯食品、农资、特种设备以及广告、网络购物、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链条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3年9月1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相关影响、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T2航站楼内某酸奶店内销售的酸奶产品包装盒上有“新疆机场集团内部牧场直供”字样,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所谓的“新疆机场内部直供”并非属实,只是和机场集团有合作,该产品的奶源是从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随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减轻和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件提醒我们,广告主要实事求是地发布广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要理性看待广告,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样,才能共建一个健康、公平、真实的市场环境。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1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联合阿勒泰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某保健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桌子抽屉内摆放的黄金玛卡、精品伟哥、金枪不倒、每粒坚、虫草补肾王等食品的标签缺少生产厂家、厂址、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内容,上述食品未在店内货架明面上销售。当日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快速检测发现上述食品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2023年8月4日送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3年8月17日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为2023SW0043-JF到2023SW0056-JF共14份),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BJS201805《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方法一)检验,所检项目西地那非结果均为含有。因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涉嫌犯罪,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阿勒泰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要仔细鉴别其外包装,从正规渠道购买,发现来路不明的保健食品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咸蛋黄味海苔肉松面包和九宫格子面包、风味肠等食品有篡改生产日期的现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仓库内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1902袋(支)食品及喷码机、假标签等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因2023年春节过后零售商退回了临期食品,该公司仓库临期食品积压过多,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便通过喷码机、印刷标签等方式对部分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企业的诚信失守,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本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
 
  昌吉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图壁县某油脂厂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案
 
  2023年8月25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呼图壁县某油脂厂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呼图壁县某油脂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厂生产的成品葵花籽油(10L/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葵花籽油油脂定性试验(棉籽油的检出)初检和复检试样中均有棉籽油存在,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2716-2018“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给广大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起到良好警示作用,对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促进产业发展、树立行业规范、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手段。
 
  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行为
 
  2023年6月20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教育局投诉和田县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给学校的食用油贴双层标签。经调查,和田县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相关凭证,未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导致贴双层标签的食用油进入了学校。构成了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对食品经营者有很大的警示教育意义,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敬畏,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食品经营相关法规制度,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H2023031755,关于某公司2023年3月20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涉案食品抽检不合格并召回,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情况说明》,分析了食用植物调和油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报。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涉案金额少,截止到查处之日,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去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规范生产经营,从而创造一个安全、放心、可靠的食品安全环境。该案例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严格出厂检验。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