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第十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1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01

  浦东新区东明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30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浦东新区东明餐饮店(店招为“阿明私房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对店招为“阿明私房菜”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以经营私房菜为主的小型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上海晋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1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晋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招为“吉野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双随机”专项检查要求,对当事人位于陕西北路 278 号 4 层商场经营的美食广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并查见店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
 
  03

  蟹尊苑(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8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蟹尊苑(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店招为“多多关照饭店”)店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发现蟹尊苑(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多多关照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上海道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22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道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店招为“道道鲜·崇明私房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201室、1066号2A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上海万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万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招为“常客本帮江浙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万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客本帮江浙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上海颂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7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颂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招为“沪小胖”)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店招为“沪小胖”的上海颂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现场也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宜兰春晓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宜兰春晓餐饮店(店招为“碳烤羊腿”)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宜兰春晓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上海市奉贤区九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8月7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奉贤区九玥餐饮店(店招为“渝湘缘川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奉贤区南桥镇优化路198号二楼A区的上海市奉贤区九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在其外卖平台页面展示反食品浪费用语,且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9

  上海市崇明区大公桥农家乐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7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区大公桥农家乐服务部(店招为“大公桥”农家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且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食品协调处、执法稽查处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