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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1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5月份以来,根据总局、省局部署,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年的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通过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宣贯、全链条抄告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要求,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将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列入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无锡地区自选动作。
 
  5月份以来,根据总局、省局部署,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年的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通过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宣贯、全链条抄告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
 
  现发布第二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2023年12月1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龙珠老白茶”牌白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罐内茶叶净含量却明显过少,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测量,该白茶包装盒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问题产品。
 
  2023年12月1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福鼎白茶”(净含量:521克),包装层数为2层,长方体包装盒长、宽、高分别为250mm、185mm、232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包装空隙率为36.8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已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拟作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吴区锡翠茶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2023年11月28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新吴区锡翠茶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新标准实施后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当事人淘宝网店(无锡斗山熊猫翠竹)涉嫌销售空隙率超标的茶叶。经现场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碧螺春茶叶(包装日期:2023年9月1日)包装盒长度353mm,宽度252mm,高度90mm,内装茶叶规格净含量100g×2,包装层数为3层,包装空隙率X=67.52%,不符合≤30%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空隙率不符合新标准的茶叶。当事人拒不整改,该单位2023年9月3日包装的的绿茶(太湖翠竹,散装称重200g)于9月19日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抽查,包装空隙率为67%,结论不合格。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宜兴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行为
 
  2023年10月2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宜兴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5日,通过检查、政策宣贯后,当事人原库存10盒已暂停销售,完成整改。
 
  2023年10月2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局交办单,在省级专项抽检中,宜兴市某茶叶店在淘宝生态茶叶店铺销售的中小叶功夫红茶(125g/罐)包装空隙率71%,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4:锡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锡山区东亭安卿岩名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行为
 
  2023年9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锡山区东亭安卿岩名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9月2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9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锡山区东亭安卿岩名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款名为“甄斐红·南非博士茶”的茶叶礼盒和一款名为“花香小种”的茶叶礼盒在售,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量明显较少,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测量,认定该商品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下架该款茶叶礼盒。
 
  案例5:惠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惠山区玉祁沃甜生活超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行为
 
  2023年12月8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区玉祁沃甜生活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18日,通过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12月8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天旭铁观音”,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量明显较少,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检验,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69.1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该款商品。
 
  案例6: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滨湖区马山西村金鸡岭茶果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行为
 
  2023年8月1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湖区马山西村金鸡岭茶果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当事人未在对外销售涉案商品。
 
  2023年8月1日,根据无锡市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滨湖区马山西村金鸡岭茶果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礼盒空隙率在50%以上,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小于等于45%的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礼盒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案例7: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工作室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行为
 
  2023年12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叶工作室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1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茶叶工作室正在销售的长方体“水帘洞肉桂”武夷岩茶礼盒(净含量:5g*10包),长、宽、高分别为290mm、210mm、55mm,销售包装体积为3349500mm?,经测算包装空隙率为80.5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g<q≤5g,包装空隙率应≤7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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