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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汤加罂粟壳,店主被判两年六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城市信报
核心提示:3月14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3月14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7年3月至今,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2件,对81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2起案件所涉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件,非法经营罪15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件。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褪毛,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运输白菜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较大。52起案件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有19件,占36.5% ,例如,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褪毛、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去年审结的52起案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5人。从严控制缓刑适用,缓刑只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极少数从犯。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60万元,实际收缴140万元。在审判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 。被告人均认罪悔罪 ,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岛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官提示:依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火碱甲醛加工小银鱼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产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银鱼,批发销售获利。
 
  期间 ,安某某从事记账 、销售及安排接送货物等活动 ;刘某某根据马某某安排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银鱼并发货、送货;陈某某跟马某某打工,根据马某某安排生产并接货、销售 。个体商户李某某明知小银鱼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仍然购进销售。
 
  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安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2:顶风作案卖“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 ,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广东省番禺市购入“巴西牛肉制品”,对外销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宝等牛下货”,销售金额约68万元。
 
  施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案例3:家禽褪毛用工业松香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间 ,刘某某在菜市场经营的家禽屠宰点内 ,使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松香对鸭、鹅进行褪毛并在市场上销售。案发后 ,查获并扣押疑似松香的黄色晶状固体76公斤、黑色胶状物质5公斤。经鉴定,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
 
  刘某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种大葱使用农药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葱地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将大葱销售给某大葱收购点,郭某某到该收购点收集葱叶带回养殖场喂羊,导致饲养的34只羊死亡,价值36760元。经检测,在大葱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并对其种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葱进行销售 ,并造成了他人所饲养的羊部分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5:用亚硝酸盐腌咸鸭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从身份不明人处,购进8吨粉状盐产品、3吨块状盐产品,使用上述两种盐产品腌制咸鸭蛋,共销售44624斤。公安机关和食药、盐政部门联合检查,检测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状盐产品、块状盐产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且含有亚硝酸盐。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6:用工业用火碱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与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产猪下货 、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并将牛肚对外销售 。其中,王某某负责购买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业用火碱,高某负责清洗原料、对外销售 。经鉴定,生产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用火碱,并将添加了工业火碱的食品对外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7:面条汤料中加罂粟壳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 ,迟某某在经营小吃部时,为吸引食客,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的面条汤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至案发生产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经鉴定,依法提取并送检的面条汤料中含有吗啡、罂粟碱、那可丁。
 
  迟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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