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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市食药监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8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宣城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4月20日,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8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宣城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4月20日,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汪春水供应的昂刺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汪春水供应的昂刺鱼(生产日期/批号:2017/9/20),孔雀石绿检出值为1.3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承检机构为安徽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0月25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由于该报告是24小时限时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当天对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昂刺鱼”是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从南京海淼商贸有限公司宣城供货商汪春水出购进,数量为活鱼(昂刺鱼)8.7公斤,销售了3.7公斤,当日存货5公斤。9月20日又补货2.5公斤,当日活鱼的存货量为7.5公斤。购进价13.8元/斤,销售价14.8元/斤。货值金额222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5元。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以上事实均予以了确认。
 
  2017年11月23日,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11月26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为“当事人并不知情、未人为添加,无主观犯罪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立案追诉条件”将该案件卷宗退回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昂刺鱼)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且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2日向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食药监罚字〔2018〕1号),给予该企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向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暂停供货人汪春水的供货,同时加强进货查验。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二、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经销的汪金周供应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经销的汪金周供应的鳊鱼(生产日期/批号:2017/9/2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496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0月25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10月27日对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立案调查。经查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与水产品供货商汪金周签订协议,由汪金周负责超市内水产品的供应,超市负责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鳊鱼”是汪金周于2017年9月20日从洪林镇南湖村陶立六处采购,然后配送至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销售,共计配送10.9kg,进货价13元/kg,超市销售价17元/kg。经计算,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鳊鱼货值金额合计185.3元,违法所得合计43.6元。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查找导致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因且积极整改,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食药监罚字〔2017〕131号),给予该企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向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暂停供货人汪金周的供货,同时加强进货查验。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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