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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华都百货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5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7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百货公司违规经营案件,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连江琯头分店(以下简称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2.5万元,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7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百货公司违规经营案件,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连江琯头分店(以下简称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2.5万元,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据了解,3月15日,两名消费者分别在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购买了1包火腿和2包香肠,发现有两包食品过期,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对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涉案火腿生产家为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20180109,保质期60天,净含量380g,有效期限至2018年3月9日。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于今年1月14日从福州福汇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5包,进价为16.80元/包,售价为20.50元/包。涉案香肠生产厂家为双汇集团南昌食品有限公司,其中1包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批次20171211,保质期90天,净含量200g,有效期限至2018年3月10日。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于2017年12月29日从福州朝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27包,进价为4.90元/包,售价为5.90元/包。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火腿2包,货值计41元,违法所得7.40元,已售出超过保质期双汇香肠1包,货值5.90元,违法所得1.00元。上述两种涉案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6.90元,违法所得共计8.40元。
 
  7月1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新华都百货连江琯头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以罚款2.5万元,罚没款共计25008.40元。
 
  另外,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销售的猪肉大豆蛋白肠(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经抽样检验,含有不得检出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因该公司能履行相关职责,7月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涉案不合格食品猪肉大豆香肠一袋,对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免予处罚,对此案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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