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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快餐店擅用“永和豆浆”字样,“美团”被诉索赔共9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来源:海淀法院网
核心提示:因认为快餐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店招牌及美团外卖网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将青岛市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快餐店、市南区永和豆浆中山路快餐店和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诉至法院,且“美团”经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三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判令停止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三案索赔共计9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三案。
  因认为快餐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店招牌及美团外卖网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将青岛市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快餐店、市南区永和豆浆中山路快餐店和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诉至法院,且“美团”经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三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判令停止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三案索赔共计9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三案。
 
  原告弘奇永和餐饮公司诉称,其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溯源自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永和豆浆以永和豆浆、米浆为主打产品,后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获得“永和豆浆”商标权。2014年4月7日,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弘奇永和餐饮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青岛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店、市南区永和豆浆中山路快餐店、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门店招牌、外卖网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
 
  原告弘奇永和餐饮公司认为,上诉三处快餐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永和豆浆”作为餐饮品牌,“美团”有义务也有能力审查三处快餐店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应当知道其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美团”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目前,该三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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