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获悉,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六)食药监食罚〔201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六安市金安区大润发超市百货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糯米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百货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减轻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10070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是否移送 |
1 | (六)食药监食罚〔2018〕4 号 | 六安市金安区大润发超市百货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糯米酥”案 | 六安市金安区大润发超市百货店 | 92341502MA2NRAPB5P | 张道军 | 六安市金安区大润发超市百货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糯米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百货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减轻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1007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 完全履行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