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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获悉,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六)食药监食罚〔2018〕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近日,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获悉,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六)食药监食罚〔2018〕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商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2、处以货值金额13260元7倍罚款92820元,合计罚没款99680元。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是否移送
1
(六)食药监食罚〔2018〕6 号
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虚假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案
六安市金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
92341502MA2NJN8P39
/
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商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2、处以货值金额13260元7倍罚款92820元,合计罚没款99680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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