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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市场监管局通告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第一期》,公布关于对德馨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蛋奶西饼”和“丹麦酥皮”、山西绿都沙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沙棘果汁”、怀仁市绿草地餐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清汤火锅底料的处置结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第一期》,公布关于对德馨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蛋奶西饼”和“丹麦酥皮”、山西绿都沙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沙棘果汁”、怀仁市绿草地餐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清汤火锅底料的处置结果。

  通告原文:

  一、关于对德馨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蛋奶西饼”和“丹麦酥皮”的处置结果:

  2019年6月26日,我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SJY2019GC0243和SJY2019PP0231,2019年5月29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朔州市德鑫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奶西饼”和“丹麦酥皮”,生产批号分别为2019年4月20日和2019年5月1日,规格型号分别为290g/袋和260g/袋,经检验,所检项目酸价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709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朔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批次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处置完毕。现将处置结果公告如下:

  1.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两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得知生产批号为2019年4月20日,规格型号为290g/袋的蛋奶西饼一共加工了25件,每件20包,每件出厂价为40元,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生产批号为2019年5月1日,规格型号为260g/袋的丹麦酥皮一共加工了20件,每件20包,每件出厂价为40元,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

  2.产品不合格原因:产品为长保产品,在包装里面存放时间较长造成酸价不合格。防腐剂超标原因为公司配料员在称量由于称量器具误差造成

  3.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二、关于对山西绿都沙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沙棘果汁”的处置结果:

  2019年6月12日,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SJY2019PP0106,2019年5月17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西绿都沙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棘果汁”,生产批号为2019年3月16日,规格型号为300毫升/瓶,经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朔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批次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处置完毕。现将处置结果公告如下:

  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批次产品山西绿都沙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太原六味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加工,现场查看该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得知该批次产品一共加工了182件,每件15瓶,加工完成后全部交给太原六味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加工费为每箱17元。

  不合格原因:产品灭菌设备年长老化失修,产品在喷淋灭菌时温度不高造成菌落总数超标。

  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9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三、关于对怀仁市绿草地餐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清汤火锅底料的处置结果:

  2019年6月13日,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SJY2019GC0008,在2019年5月13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怀仁市绿草地餐饮有限公司(山西釜底红调味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清汤”,生产批号为2019年4月10日,规格型号分别为130g/袋,经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朔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批次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处置完毕,现将处置结果公告如下:

  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得知生产批号为2019年4月20日,规格型号为130g/袋的火锅底料清汤一共加工了200袋,每袋卖给批发商出厂价为3.5元,销往大同市华林有限公司振华南街超市,自己留样10袋用于检验。

  不合格问题原因: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清汤使用的原材料枸杞代入二氧化硫造成产品二氧化硫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用生产不合格原材料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交代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积极主动召回其违法产品,其违法行为又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根据行政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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