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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36号),涉及成都市2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36号),涉及成都市2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凉水井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凉水井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2601,生产日期:2019年4月16日;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1499)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凉水井天然矿泉水35桶,共计661.5公斤,货值175元;已销售35桶,共计661.5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因该批次产品已无剩余,故召回0桶,共计0公斤;封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大写:壹佰柒拾伍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凉水井天然矿泉水由当事人生产,因该企业采矿权证到期,不再生产矿泉水,该批次产品刚好是该企业自用的部分,未来及换标签,故偏硅酸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所剩余的产品全部进行更换标签处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6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双流宏波有茗塘鱼馆经营“梅子酒(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梅子酒(自制)”(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3710,购进日期:2019-04-1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双流宏波有茗塘鱼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院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05723)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梅子酒(自制)” 15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因该批次产品已无剩余,故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双流宏波有茗塘鱼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梅子酒(自制)”实际是当事人外购的产品,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6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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