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辽宁省市监局发布的2020年4期抽检结果显示:
辽宁省北票市某植物油公司生产的压榨大豆油,溶剂残留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6.6m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该局在通告中提示:
在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中,溶剂残留量是常见的一项强制性质量指标,可以表明油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同时也能反映出生产成本的大小。
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或又将此类产品违规标称为压榨。
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接触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有损害。
3月6日,浙江省市监局发布的2020年9期抽检结果显示:
浙江省宁波某粮油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84mg/kg,标准值为≤20mg/kg。
该局在通告中提示:
溶剂残留量中的溶剂是指浸出工艺生产植物油所用的溶剂,国内一般为“六号溶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或又将此类产品违规标称为压榨。
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接触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有损害。
3月9日,山西晋中市监局发布的2020年6期抽检结果显示: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某粮油公司生产的原香大豆油,溶剂残留量超标;检验结果27.9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
该局在通告中提示:
食用植物油的制取一般有两种方法:压榨法和浸出法。压榨法是用物理压榨方式从油料中榨油的方法,在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中,溶剂残留量是常见的一项强制性的质量指标。《大豆油(含第1号修改单)》(GB/T 1535-2017 )中规定,溶剂残留量在压榨三级大豆油中不得检出。
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
食用油溶剂残留不合格已经是行业“老”问题。据有关专家分析:
用压榨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并不一定就和溶剂残留完全绝缘,导致溶剂残留的原因比较复杂。
一方面,一些生产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虽然标称用压榨工艺加工,实际上却利用浸出法进行生产;另一方面,用压榨法生产植物油时,为提高出油率,企业会对油料进行高温蒸炒,植物油脂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生成微量的多环芳烃类物质。此外,也可能由于油料的污染或润滑油泄露而造成压榨植物油检出烃类物质。
另外一些厂商不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溶剂油,或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艺程序生产,有些甚至故意在合格的散装油中掺假,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标称压榨的食用油检出溶剂残留。
从技术和生产管理层面来说,要避免溶剂残留超标,油品企业需要加强对毛油脱溶工序的监控,严格监控脱溶温度、时间,同时要防止机械设备润滑油泄露污染植物油。
消费者也不必谈“浸”色变,我国多数的食用植物油属于用浸出法生产。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按不同需要选用压榨和浸出两种工艺,通过两种工艺的互补,既可充分利用原料,又可以减少溶剂用量。
无论用哪种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就属于合格产品,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