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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在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濮阳市辖区1批次(2个单品)不合格食品。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濮阳市辖区1批次(2个单品)不合格食品。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据通告,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万嘉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天津源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水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810)、“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60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GC19410000443036935、No:GC19410000443036936),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两批次产品为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配送,“混合水果烘焙燕麦片” 配送数量为14袋,销售8袋,“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 配送数量为12袋,销售9袋,未销售的退回总部仓库。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为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万嘉分公司的企业总部,分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均为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因此经主管领导批准,2019年11月20日,对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

  现查明:2019年9月26日,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从郑州知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天津源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混合水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810)111袋(销售订单显示为140袋,其中有29袋生产日期为20190823,已退回郑州知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606)100袋,并分别配送到濮阳市百姓量贩有限公司万嘉分公司等八家分公司。其中“混合水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810)共销售46袋(含省局抽6袋),库存65袋;“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生产日期:20190606)销售36袋(含省局抽6袋),库存64袋。购进单价都是23元/袋,销售单价均为32.9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941.9元(211袋×32.9元),违法所得金额811.8元(82袋×9.9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规定,属于较重等级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941.9元),鉴于当事人产品购进渠道合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并及时进行召回,且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混合水果烘焙燕麦片”65袋、“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64袋(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1.8元;

  3、罚款人民币56000元。

  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采取进一步强化进货管理、严格查验进货手续、履行查验义务、开展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切实做到经营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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