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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平湖法院院长赵阳担任审判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出庭履行职务。
  本报嘉兴3月30日电 “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平湖法院院长赵阳担任审判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出庭履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丁某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在网上购买滑膛弹弓、钢珠、头灯等作案工具,后利用夜间多次去竹园等地,采用头灯照,滑膛弹弓上红外线瞄准射击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

  被抓获时,丁某随身携带的网袋里有猎获的野生飞禽10只。经过盘查,随后警方又在丁某家中冰箱里发现了已处理的冰冻野生飞禽41只。

  经鉴定,当场查获的10只野生鸟类有棕背伯劳1只、珠颈斑鸠5只、白头鹎2只、灰头鹀2只。而在丁某家中查获的41只野生鸟类均为珠颈斑鸠。

  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5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15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捕野生鸟类51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丁某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平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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