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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11批次不合格食品被通报,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1
核心提示:7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30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3类食品40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4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超标等。
   7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30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3类食品40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4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超标等。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分别为丽水市莲都区旺丰超市销售的标称沧县腾源红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州什物谷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超山果品厂生产的拷扁橄榄,亮蓝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现代农贸城利林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萧山义蓬全民蔬菜加工厂生产的萧山萝卜干(盐脱水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江北庄桥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金华市周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周太农家剁辣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湖州织里中心农贸市场湖州织里姜玉民冷冻食品店销售的深海黄鱼,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张建平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凤凰菜市场闵维生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 mg/kg。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温州市瓯海梧田晓春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泰平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桐乡市邻里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桐乡市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陶复昌桑果酒(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义乌市荣诚食品厂生产的南瓜子,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溶剂残留量中的溶剂是指浸出工艺生产植物油所用的溶剂,国内一般为“六号溶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或又将此类产品违规标称为压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植物原油中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接触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有损害。
 
  酒精度又叫酒度,反映了酒中乙醇(酒精)的含量,是酒类的品质指标之一。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检验器具不准确等因素造成。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超标,为绍兴市越城区凌江农贸市场刘建华摊位销售的青韭(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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