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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6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6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涉及招远市凤凰唐家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桂喜粮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佳嘉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龙腾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隆发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招远市路明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招远市凤凰唐家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凤凰唐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山东庆余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生产的净含量为600克/袋的爱彼依牌吐司面包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桂喜粮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桂喜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店内货架区摆放的由密山市鑫宏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0千克/袋的籼崃岛牌大米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佳嘉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佳嘉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招远市多喜利蛋糕加工店于2020年10月15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80克/包的手撕面包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龙腾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龙腾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食品货架区摆放的由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23克×6枚/盒的好丽友熊猫派派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招远市隆发商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1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隆发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展台摆放的由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代码:1R)2020年10月29日生产的规格为250ml×20盒的蒙牛纯牛奶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招远市路明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年10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路明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位于超市门内第一排货架摆放的由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C4)2020年9月21日生产的净含量为250ml×12盒/箱的金典牛奶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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