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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重大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学党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突出案件查办,重拳出击,着力查处民生领域案件,严查重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截至5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540宗,罚没1046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宗,责令停产停业案件7件,吊销许可证13件。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对外公布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学党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突出案件查办,重拳出击,着力查处民生领域案件,严查重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截至5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540宗,罚没1046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宗,责令停产停业案件7件,吊销许可证13件。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对外公布典型案例。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查获

  经营场所涉嫌篡改奶粉生产日期案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名工人正在使用全自动喷油机篡改婴幼儿罐装奶粉底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主要操作过程为使用天那水等化学试剂将原来印于罐装婴幼儿奶粉底部的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的喷漆去除,再使用三轴全自动喷油机将伪造的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喷于奶粉罐底部。经营场所内大部分婴幼儿奶粉已完成了伪造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操作,且已重新装箱,有部分奶粉处于伪造生产日期操作过程中,尚未完工,还有一部分产品尚未开始伪造生产日期。涉案的产品涉及4个知名品牌婴幼儿奶粉共1843罐,涉案货值超过15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上述2名工作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未经检疫、瘦肉精超标进口冻品食品案
 
  2021年2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在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冻库内查扣美国ibp(品牌)牛肉65箱、National牛扒39箱、巴西牛舌10箱和波兰鹅掌39箱等涉嫌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一批,共2324公斤,并立案调查。经鉴定,上述涉案巴西牛舌(220公斤)和波兰鹅掌(585公斤)属于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目录产品,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疫区产品,鉴定货值30370元。同时,经检验,涉案美国National牛扒(468公斤)、ibp去骨牛扒(203公斤)均检出莱克多巴胺(瘦肉精)项目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货值45628元。另批涉案ibp冷冻去骨西冷(791公斤)、ibp猪排(57公斤),货值41545元,经检验合格,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起诉阶段。
 
  东莞市伟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莞市伟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冷库内查获无中文标签、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猪耳朵”一箱(重10公斤)、“猪脚”一箱(重10公斤)、“猪胃”三箱(箱重60公斤),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明,上述涉案肉类食品为进口产品,当事人东莞市伟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80公斤,涉案货值2770元。3月1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上述涉案冻肉食品;罚款1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

  一窝点涉嫌生产假冒“红牛”饮料案
 
  2020年12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某开发区一个厂房进行检查,查获一个无证无照涉嫌生产假冒“红牛”饮料窝点,现场工人正在生产包装带有 标识的罐装饮料,共有 标识的饮料成品约5649件,共33894罐;印制有上述标识的空罐311245个;印制有上述标识的包装纸箱约14000个;生产原料38袋(白砂糖、苹果酸、柠檬酸),以及生产设备一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权利人鉴定,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为假冒饮料产品,且经检验,涉案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2021年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理。公安机关抓捕了负责人李某及工作人员共9人。目前,该制假窝点已被取缔,南海区检察院已对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对1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之中。
 
  梅州市蕉岭县某新鲜牛肉批发店

  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牛肉食品案
 
  2021年3月9日,梅州市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蕉岭县蕉城镇某市场北面的蕉岭县某新鲜牛肉批发店销售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牛肉”检出“克伦特罗”(常见的“瘦肉精”之一,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4月13日,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该牛肉批发店的实际经营者丘某华经中介介绍从邻近两外省某县或者本地的农户中采购“活牛”,“活牛”的购进价为16元/斤到18元/斤之间不等,采购后牵回家里宰杀。由于当事人没有向供货方索取票据和保存相关的交易记录,经检验含有“克伦特罗”物质的“牛肉”批次“活牛”的购进日期和供货方的信息无法查清。当事人供述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肉”是于2021年3月9日凌晨(抽检当日)宰杀的一条300斤的黄牛,宰杀后用来销售的牛肉为110斤。宰杀后当事人将牛肉拿到店内销售,牛肉销售价为50元/斤,除抽检的2斤外,剩余牛肉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货值5500元。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5月6日,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蕉岭县公安局处理,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韶关市邓某宝、朱某梓

  涉嫌生产假冒奔富BIN系列红葡萄酒案
 
  2021年1月5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韶关市公安局及新区公安分局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棠村委南风坳山商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查获一无证生产假冒奔富BIN系列红葡萄酒窝点,现场扣押涉案成品奔富BIN 407赤霞珠红葡萄酒624瓶、成品奔富BIN 389赤霞珠设拉子红葡萄酒516瓶、用于罐装的空玻璃瓶6300个、木塞7500个、印有“PENFOLDS?”的外包装箱1100个、红色酒帽10820个、白皮纸箱1400个、印有“PENFOLDS?”的标签纸6卷、未罐装红葡萄酒原液约500公斤,装红葡萄酒原液容器罐5个、生产流水线一条。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1月18日,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4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人。
 
  中山市南头镇某鱼档(经营者岑某英)

  涉嫌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鲮鱼”案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中山市南头镇某中心市场的中山市南头镇某鱼档经营的水产品“鲮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水产品“鲮鱼”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属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将该线索移交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中山市南头镇某鱼档经营者岑某英到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供称上述批次的“鲮鱼”是从中山市某水产品称重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1年2月18日,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州市毕某灯

  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减肥胶囊”食品案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毕某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街大道某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赛维娜金装胶囊”1934粒、“赛维娜红装胶囊”272粒、“赛维娜黑色胶囊”(散装无标识)382粒,存放有铁壳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赛维娜胶囊包装袋47600个、赛维娜胶囊防伪标识3500个等涉案物品。经检验,上述涉案的“赛维娜金装胶囊”、“赛维娜红装胶囊”食品含有禁止添加使用的有害物质“西布曲明”成分。经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经许可擅自加工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胶囊食品。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1年1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昌国旺洞小黄姜种植专业合作社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昌国旺洞小黄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1日生产加工的“旺洞姜姐”代用茶(姜粉)(规格180g/瓶,抽样基数:85瓶)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购进生姜 192斤,后生产加工了85瓶“旺洞姜姐”代用茶(姜粉)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7400元,销售收入1024元,利润120元。涉案代用茶(姜粉)食品经执法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3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的代用茶(姜粉)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万元。
 
  茂名信宜市池洞镇丰垌酒坊

  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案
 
  2021年1月6日,茂名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池洞镇丰垌酒坊(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茂名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作坊涉嫌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8日生产上述涉案不合格“40度白酒”和“50度白酒”各100升,并对外销售,涉案白酒货值36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销售明细台账。3月11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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