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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蓬莱区登州海福超市经营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蓬莱区紫荆山街道柳茜果蔬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蓬莱区新港街道兴诺肉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案;蓬莱区新港街道石磊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烟台市蓬莱区川群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蓬莱区登州海福超市经营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登州海福超市购进的桔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氯唑磷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蓬莱区紫荆山街道柳茜果蔬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紫荆山街道柳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了常规抽检,腐霉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21日,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蓬莱区新港街道兴诺肉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案
 
  2020年11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新港街道兴诺肉食店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蓬莱区新港街道石磊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区新港街道石磊果蔬店销售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灭蝇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检验灭蝇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川群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3月2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川群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待售的名称为“玫瑰菜”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并且提供不出涉案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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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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