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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曝光12起价格、食品药械等违法典型案例(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定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甘肃省部分地区突发疫情后,定西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辖区内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械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价格、食品药械等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全市市场秩序稳定。现公开曝光第四批违法典型案例。
  甘肃省部分地区突发疫情后,定西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辖区内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械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价格、食品药械等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全市市场秩序稳定。现公开曝光第四批违法典型案例:
 
  01
 
  2021年10月28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督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定区新城区8号街坊地块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1年10月28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督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定区解放路文祥家园某水果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蔬菜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03
 
  2021年10月28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督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定区阳光馨苑某日用品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04
 
  2021年10月28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安定区交通路荣景世家某百货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识与食品分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一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05
 
  2021年10月18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阳镇漳水天华商业广场阳光超市内荆记主食厨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的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登记,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6
 
  2021年10月18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阳镇漳水天华商业广场上的王福红茶行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进行进货查验登记,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7
 
  2021年10月26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阳镇人民公园旁益茂苑步行街上的王爱强米达寿司奶茶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的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登记,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8
 
  2021年10月8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渭源县食在点餐饮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其正在开展凉菜经营活动。经现场查看,渭源县食在点餐饮店取得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凉菜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凉菜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9
 
  2021年10月20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渭源县程光杂食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从业人员)不能提供个人有效健康证明,提供的另一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超过1年有效期(编号20180103,发证日期2018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2021年10月27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渭源县亮霞蔬菜水果商行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上摆放的5包预包装食品年糕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出没收无任何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年糕5包、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
 
  2021年9月13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渭源县莲峰镇医药门市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门市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设立离岗告知牌,营业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
 
  2021年10月26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兰州惠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文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随机抽查标注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那片”(规格:100g,批号:SDL875,生产日期:2021年3月)和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康复新液”(规格:60ml,批号:210711)的销售记录,要求当事人提供处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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