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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因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对其违法行为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并依托“蒙冷链”追溯平台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因未按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依法查处。
  2021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并依托“蒙冷链”追溯平台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因未按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依法查处。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这一连锁企业长期存在,处于经营状态。该企业由区外其他省份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每批食品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进口冷链食品与国内冷链食品混存,同时,大多食品未在“蒙冷链”追溯平台进行首站登记等诸多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违规产品采取了现场登记保存措施,并录入“蒙冷链”平台推送核酸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于当日下午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按照“蒙冷链”监管平台和进口冷链食品监管要求,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地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批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消毒证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文三酒肆酒屋这一连锁企业置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进口食品疫情防控的文件要求、公告和监管督促不顾,顶风经营,对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影响了呼和浩特市“蒙冷链” 平台监管工作的开展。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所有经销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对继续不执行“批批检”制度,未按每批食品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进口冷链食品与国内冷链食品混存,经销的进口食品未在“蒙冷链”追溯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的,发现一家处理一家,对情节严重的从速移交公安部门,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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