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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用工业用脂松香加工生猪头 被告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自2019年5月以来,安宁市民李斌从昆明市昌宏西路购买100余公斤工业用脂松香,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杨柳庄村53号,用工业用脂松香对生猪头进行脱毛,煮卤后将卤猪头肉转移至安宁市东湖综合市场进行销售。
  自2019年5月以来,安宁市民李斌从昆明市昌宏西路购买100余公斤工业用脂松香,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杨柳庄村53号,用工业用脂松香对生猪头进行脱毛,煮卤后将卤猪头肉转移至安宁市东湖综合市场进行销售。
 
  2020年7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李斌用工业用脂松香对生猪头进行脱毛的行为,查获工业用脂松香脱毛的猪头肉(半成品)1.39吨(包括兽药残留超标的195千克生猪头),货值金额26410元;查获使用剩下的疑似工业用脂松香16.45千克。经抽样送检,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查获的195千克生猪头肉检验不合格,兽药残留超标。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查获的16.45千克疑似工业用脂松香,系工业用脂松香。专家意见认为: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属于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斌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作案工具:工业用脂松香16.45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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