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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外卖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吉野家上海一门店被罚款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1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为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在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据悉,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在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为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在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据悉,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在餐饮打包外卖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浦东食品城店(下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购买了材质为“聚乙烯+PBAT”,规格为“570*355、450*355”的外卖袋在餐饮外卖打包服务中使用,依据《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的规定,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有聚乙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的材料,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材质打包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中“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更换材质符合规定的外卖打包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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