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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餐饮公司因制售含有“河鲀鱼肝”的菜品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核心提示:近日,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制售含有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鱼肝”的菜品,上海某餐饮公司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近日,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制售含有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鱼肝”的菜品,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查明,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西江湾路店为一家中型饭店,其对外制售含有河鲀鱼肝的菜品“红烧河豚鱼”,用于制作该菜品的原料河鲀鱼和河鲀鱼肝均由泰州丰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河鲀鱼的加工企业和养殖基地均具备相应资质。
 
  自2021年12月下旬起,当事人向泰州丰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冷鲜、冷冻暗纹东方鲀,并陆续要求该企业免费赠送给当事人共3包总重量为6千克的河鲀鱼肝,用于制作菜品“红烧河豚鱼”,且当事人收到上述河鲀鱼肝后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西江湾路店对外制售含有河鲀鱼肝的“红烧河豚鱼”菜品的收入共计2810元,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81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涉案河鲀鱼肝进行河豚毒素检测,未检出河豚毒素。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中“……为防止因食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河豚鱼。因此,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其行政处罚适用(注:2008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论处”的规定,以及2016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中,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鲀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养殖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明确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故“河鲀鱼肝”不符合开放经营的相关情形,处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内。当事人将禁止经营的“河鲀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含有河鲀鱼肝的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元整;2.没收河鲀鱼肝贰仟叁佰克;3.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当事人未对河鲀鱼肝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据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上述二项处罚事项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元整;3.没收河鲀鱼肝贰仟叁佰克;4.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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