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涪城辖区一食品店经营的“纳晨”牌单冻凤爪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请求予以查处。接报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初查未发现有涉事产品,只发现有疑似假冒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一个和19份标识为“纳晨爪”的销售票据。执法人员迅速联系市场管理方调取了该场所入库记录和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于2月1日对其经营的“纳晨”牌单冻凤爪进行了转移,经综合分析,货物尚未转移出该市场。通过多方努力,执法人员在该市场另一冻库内找到了当事人转移走的“纳晨”牌单冻凤爪1024件,共计10.24吨。据当事人自述,该批鸡爪实为巴西原产,但无法提交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等正规手续,疑为非法进口。该局随即将该批涉案产品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2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经鉴定,现场发现的 1024件“纳晨”牌单冻凤爪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过对其销售出去的“纳晨”牌单冻凤爪进行跟踪协查,发现也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鸡爪虽然便宜,但因疫情原因,其销售受阻。当事人便打起了曾经经营过的国产鸡爪的主意,将原产于巴西的鸡爪于2021年1月20日前后在涪城区城郊某偏僻库房内翻包假冒为“纳晨”牌单冻凤爪后运至经营地进行销售。通过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以240元、255元、260元、340元每件不等的价格,共销售出去325件产品,计算违法经营额88355元。在经营现场发现尚未销售的假冒“纳晨”牌单冻凤爪共1024箱,零售价为260元每箱,货值金额为:266240元。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5459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之规定,该局已移交司法机关刑事打击。2021年8月,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进口肉制品的管控越发严格,市场销售也深受影响。在此背景下,少数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将进口产品通过更换包装的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国产货,企图逃避法律的严惩。本案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现场证据、对当事人的员工分别突击询问等多种方式,最终找到了被当事人隐匿起来的涉案物品,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经营额的确定形成了证据链的闭合。同时,因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严格落实“两法衔接”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对当事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更有威慑力,为今后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