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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 广州易初莲花一分公司被罚5.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0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因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2万元并没收涉事产品及违法所得。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因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2万元并没收涉事产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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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3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涉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该局依法受理。于当天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超市二楼大米专柜发现有11袋五常大米(稻花香2号)超过保质期(该大米保质期为一年,其中6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另外5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在该超市二楼海产干货区发现8盒散装食品河虾干外表性状发生明显霉变(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霉变食品进行现场清点扣押并拍照取证。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资料与销售记录,显示涉案虾干进货价6元/盒,销售价10.8元/盒,售出20盒;涉案大米进货价32元/袋,销售价98元/袋,售出过期大米1袋。货值金额共计314元,违法所得共162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霉变虾干8盒、超过保质期的大米11袋,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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