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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笋干卖相好 违规滥用添加剂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1  来源:武平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图笋干卖相好,保鲜时间更持久,黑心商家竟违规滥用添加剂。2022年6月7日,武平法院依法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色泽黄亮、助食开胃,低脂肪、低糖、多膳食纤维的的笋干一直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然而,为图笋干卖相好,保鲜时间更持久,黑心商家竟违规滥用添加剂。
 
  2022年6月7日,武平法院依法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雷某承租一处厂房用于制作笋干。同年7月,雷某开始收购鲜笋,又购买了3吨焦亚硫酸钠。因鲜笋保质期短,为了保鲜,也为使加工后的笋干看起来更新鲜好看,雷某组织工人在浸泡池中添加焦亚硫酸钠浸泡鲜笋。之后,使用高压锅蒸煮、烤房烤制等工序,将鲜笋加工成笋干。
 
  2018年8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雷某的笋干加工厂检查,现场查封笋干成品6900斤,已烘烤一遍的笋干,未煮的生笋2吨,已煮的生笋1吨,以及浸泡水等物品。执法人员从查封物品中提取成品及半成品笋干、生笋及浸泡水共11份样品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中均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且是允许残留量最高标准的7.25倍至189倍。
 
  2021年7月14日,经武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雷某生产的笋干中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按照武平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闽西日报》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武平检察院遂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雷某在加工生产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武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据了解,焦亚硫酸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粉丝、腐竹、米线等食品中都会添加焦亚硫酸钠,人体如果大量摄入焦亚硫酸钠,可能会伤害到肝肾器官,严重的会造成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焦亚硫酸钠在使用后会在食品中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长期超限量接触二氧化硫可能导致人类呼吸系统疾病及多组织损伤。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显现出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对此,武平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绝不姑息,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投稿: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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