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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河鲀鱼肝!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1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5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3月11日,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河鲀鱼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10元、没收河鲀鱼肝2.3千克、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守查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河鱼肝案
 
  2022年3月11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云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河鲀鱼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10元、没收河鲀鱼肝2.3千克、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后厨冰箱内查见待使用的河鲀鱼肝,餐桌上查见含有河鲀鱼肝的菜品“红烧河豚鱼”。经查,自2021年12月下旬起,当事人从养殖河鲀鱼供应商泰州丰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取得河鲀鱼肝,用于制作“红烧河豚鱼”。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河鲀鱼肝6千克,已使用3.7千克,制售带有河鲀鱼肝的菜品收入2810元,尚有库存2.3千克。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因此含河鲀鱼肝的菜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河鲀鱼菜品的原料应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公布的鱼源基地养殖、且经审核通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检验合格的预包装产品,禁止经营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预防河豚毒素中毒事故,如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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