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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食品、药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7  来源: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市盛安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4月12日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33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泰山区乾坤果业销售的芒果、柠檬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芒果不合格原因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柠檬不合格原因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075.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泰山区高垒水果经销部销售的芒果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5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泰山区双贝食品经营中心2022年5月19日销售过期食品--冻裹面包丝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12.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泰山区蒂尔甜品店2022年4月24日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纸、烘焙装饰金粉生产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爱是晨曦超高温灭菌稀奶油、巧克力麦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鑫宏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腿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22.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泰安康宇中医诊所有限公司2022年5月9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汤料包、茶包、蔬果包、决明子枸杞菊花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9045.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泰安市泰山区禾和谷餐饮店2022年5月19日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餐饮食品,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1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九、泰安市泰山区老卢快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泰安市泰山区鲁缘茗茶行2022年4月29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80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泰安市泰山区薯约零食店2022年5月13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蜜薯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3200.0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泰安市泰山区易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16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藜麦”、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亚麻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38.70元。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下药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市泰山区崇锦贸易有限公司卫生所2022年 5月26日购进中药饮片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的血压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银座药店2022年5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山中医诊所2022年5月17日购进中药饮片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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