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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拟修改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业务处理要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6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2年8月22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2-61号公告,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61条、第63条及《转基因农水产品的标示及农水产品安全性调查等相关规定》第2条、第6条至第10条实施的《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业务处理要领》(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告示第2020-96号、2020.10.12.)将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工作处理要领部分修改如下。
  2022年8月22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2-61号公告,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61条、第63条及《转基因农水产品的标示及农水产品安全性调查等相关规定》第2条、第6条至第10条实施的《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业务处理要领》(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告示第2020-96号、2020.10.12.)将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工作处理要领部分修改如下:(1)第一条“目的”中“《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改为“《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61条”、“从第61条开始”、“第2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及”改为“从第2条及第6条开始”;(2)在第6条第5款中,“另外第一号格式的样品收集明细及提供信息同意书”改为“规则另外第1号格式的农产品等样品回收明细表”;(3)第9条“试样的分析方法等”第1款中的“第9条第3款规定”为“第9条第4款规定”;(4)删除第12条"确认措施事项履行等"的第1款,同一条第2款中的“第一款”为“规则第10条第4款”等。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6条第5款的修改规定及另纸第一号格式的删除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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