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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企业被查处!临沂市“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1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5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5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典型案例一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经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水果罐头(桃罐头838g/瓶),甜蜜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7月28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经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水果罐头(桃罐头268g/瓶)甜蜜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同批次装饰性水果制品(桃罐头)分别生产了5箱和24箱,涉案产品货值420元,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当事人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水果罐头,标签标示不添加甜蜜素,而抽检检出甜蜜素,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针对当事人存在多批次抽检不合格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约谈,督促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典型案例二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沂润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用天然泉水)案
 
  2022年9月28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沂润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用天然泉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对山东沂润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货值金额194元,违法所得1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大桶水”是市民重要的日常消费品。由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也随之增加。通过行政处罚,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把质量关,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根据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郯城县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豌豆(生产日期2022-05-13)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报告,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出具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并立即对市场在售的被检批次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但因经销商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经当事人排查原因,上述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是由于操作工艺不当,油炸时间过长,油炸用油更换不及时造成的。当事人已立即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经落实,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销售15件(5kg/件),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45元,货值成本金额615元,获取利润金额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在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坚持多措并举,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四

  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清鑫元(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芝麻夹心海苔案
 
  2022年10月10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清鑫元(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芝麻夹心海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RPSP22050297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芝麻夹心海苔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与连云港枫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委托方为清鑫元(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方为连云港枫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从连云港枫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芝麻夹心海苔,共购进了10箱,每箱128元,进货价共计1280元。经抽检结果确认,涉案批次的芝麻夹心海苔已售完,销售价每箱152元,销售价共计1520元,盈利24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芝麻夹心海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铅是一种能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可能会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尤其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原料、辅料的验收工作,避免使用受重金属污染的原辅料,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仓库、台账、使用记录等的监督检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五

  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费县马庄供销合作社新源供销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费县市场监管局对费县马庄供销合作社新源供销超市售卖过期椒香鸡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友”牌椒香鸡肚3袋,没收违法所得4元,处罚款3000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费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称费县马庄供销合作社新源供销超市售卖过期椒香鸡肚。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仍摆放有待售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旺友”牌椒香鸡肚3袋,标明销售价格为4元/袋。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保质期届满后仅售出1袋,销售收入4元,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6元。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11月2日同样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御益生”牌石磨全麦挂面),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过依法处罚。
 
  当事人费县马庄供销合作社新源供销超市经营过期椒香鸡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再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并被消费者举报,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本案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经营者,理应熟悉并遵守食品经营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并被消费者举报,显示出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本着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罚款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开,同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案的查处将对整顿规范食品经营行业、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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