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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婴幼儿辅食营养成分含量不合格 生产者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9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违法事实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维生素A实测值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在从事“****”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生产作业时,“倒粉、和面”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生产操作该生产批次第5锅原料时未按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将称量好的配料与复合面粉预混2分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049盒[生产日期:20220521,规格型号:240克(8包)/盒];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3日,本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份不合格检验材料,其中《检验报告》(编号:**********)显示该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规格型号:240克(8包)/盒;生产日期:2022-05-21;商标:****】开展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批次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维生素A实测值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梅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当日当事人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0月21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2022年10月28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召回的2049盒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并现场开具1份《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沪市监崇强决〔2022〕******号。
 
  经查: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在从事“****”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生产作业时,“倒粉、和面”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生产操作该生产批次第5锅原料时未按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将称量好的配料与复合面粉预混2分钟。随后当事人使用上述未按要求搅拌的原料与该批次前4锅搅拌的原料混合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的上述产品共计2186盒,其中12盒用于出厂检验、2盒用于留样,剩余的2172盒于2022年5月28日以4.3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600盒发货至***(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仓库,1572盒发货至****(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仓库]。2022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婴幼儿铁锌钙面条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9月2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一份《检验报告》(编号:**********),显示上述批次“****”婴幼儿铁锌钙面条检验项目中维生素A实测值为9.40μgRE/100KJ(标准指标为14μgRE/100KJ~43μgRE/100KJ且≥80%标示值17.5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日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暂停生产、排查原因等程序。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货值金额为9509.10元,违法所得为9448.2元。至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共召回2049盒上述不合格批次“****”婴幼儿铁锌钙面条,退还****(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8913.15元。
 
  另查: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在收到婴幼儿面条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暂停涉案产品生产等程序,开展企业内部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多方面排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并于2022年11月3日提交1份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制作的两份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等事实;
 
  3.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暂停生产、排查原因等措施,以及生产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等事实;
 
  4.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员工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食品未按生产工艺的操作规范进行“倒粉、和面”等事实;
 
  5.2022年9月22日,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6.2022年10月28日,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经复检仍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7.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于2022年11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十一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以及召回涉案食品的事实;
 
  8.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关于涉案食品的送货单据和退货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涉案食品的货品往来情况;
 
  9.2022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召回产品存放区的2049盒涉案召回食品,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大部分涉案食品等事实;
 
  10.2022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有关生产工艺流程;
 
  11.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提供的一份召回公告复印件和一份整改报告,证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12.2022年11月18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退款转账凭证材料,证明当事人向销售方关于召回产品退款的有关情况;
 
  13.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向销售方发出召回公告、暂停生产该产品、通过多方面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且大部分涉案食品已被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已先行退还销售方关于召回产品的货款共计8913.1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实际取得款项为53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049盒[生产日期:20220521,规格型号:240克(8包)/盒];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被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049盒[生产日期:20220521,规格型号:240克(8包)/盒]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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