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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餐饮公司用低俗网络用语宣传菜品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0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餐饮公司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含有“白嫖”词语的广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了题为《白嫖吃火锅?!你相信吗!!!*********》的活动宣传广告,为当事人菜品促销活动做广告推广。该条广告使用互联网流行词“白嫖”一词进行夺人眼球的宣传,用语低俗,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含有“白嫖”词语的广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了题为《白嫖吃火锅?!你相信吗!!!**********》的活动宣传广告,为当事人菜品促销活动做广告推广。该条广告使用互联网流行词“白嫖”一词进行夺人眼球的宣传,用语低俗,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
 
  现查明,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执法检查当日意识到“白嫖”二字是低俗的网络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便立即从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了涉案广告。
 
  2022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含有“白嫖”词语的广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局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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