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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对进口货物管制措施涉中国产食品部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3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1月27日消息,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3/174,对根据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7/625和(EC)No178/2002制定的实施条例(EU)2019/1793进行修订,修订临时增加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以管理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
  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1月27日消息,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3/174,对根据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7/625和(EC)No178/2002制定的实施条例(EU)2019/1793进行修订,修订临时增加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以管理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在附件四的官方证书范本第二部分中,增加了第II.2.5点,主要涉及(EU)2019/1793附件二所列特定商品的认证,包括该附件所列的复合食品,因何原因可能产生的污染风险;(2)修订了实验室分析有关规定,要求随附实验室分析方法和所有结果的详细信息,表明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检测报告上体现“根据指令2002/63/EC于……(日期)从上述托运货物中取样,并于……(时间)在……(实验室名称)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内容,并要求检测时至少涵盖实施条例(EU)2019/1793附件II中确定的危害项目。(3)该条例应在其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20日生效。该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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