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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023湖南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0  来源:湖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焦聚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5起。
  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焦聚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长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华等十五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系列案
 
  2023年3月10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华等15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2年初,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成人用品店购买的多种食品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对性功能有较大影响。该局对样品抽样送检后均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2022年1月14日,该局对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15人立案调查,并联合浏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察大队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专项行动,对全市32个乡镇、街道经营的300余家成人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德国黑金刚”“精品伟哥”“金牌玛卡”等50余种食品,共计1400余瓶(盒)。经该局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其中38种单品被查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共涉及成人用品店20余家。2022年1月18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022年,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华等15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没收违法物品60余箱。
 
  张某华等15人销售明知掺入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刑事处罚后,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华等15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把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坑骗消费者,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吃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后,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添加产品销售产业链,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表示,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凡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宣传“改善男性性功能”均属虚假宣传,发现可疑产品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月3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执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保管室进门右侧第一个货架上发现摆放有2罐“至尊”无铝双效泡打粉超过产品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以上泡打粉是该幼儿园买来制作蛋挞、蛋糕等西点使用。调取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和幼儿园每周生活食谱,发现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28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一直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幼儿园是特殊场所更不能忽视,该案虽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小,但食品安全管理属于专业化管理,该学校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薄弱,粗心大意、盲目侥幸,导致上述情况发生。该案的办理,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醒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品领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就应该勇于“亮剑”,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予以严惩,提高经营主体违法成本,确保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落到实处。
 
  五、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3月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岳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达的《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岳市公楼函【2022】47号)。2022年12月5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在未查验年龄身份的情况下向毛某涛、张某蓉、刘某懿、张某、陈某、邹某南等6名未成年人出售销售调制酒“千杯少”一份(含伏特加70ml,酒精浓度40%vol)和“可乐扎”一份(含威士忌300ml,酒精浓度40%vol300ml)。上述6名未成年当天共消费了167.9元,除去成本50元,当事人获利117.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保护工作需要凝聚多方力量,筑牢保护防线。本案的办理是落实行刑衔接、行刑合作的成果,也是市场监管系统与公安机关保持长效联系机制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优势,为公安机关提供检验检测等专业领域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则充分发挥刑事打击职能,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情况互通,广辟线索来源。部门间高效协作、紧密联动、整体作战,形成了强大的打击整治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六、常德市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2年3月30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武陵上酱” “武陵王”白酒各4瓶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3月7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为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陵上酱”白酒4瓶和“武陵王”白酒4瓶,经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书面鉴别意见确认该商品为假冒商品。经核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回收礼品的方式收购,货值金额9664元,由于尚未售出既被查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当事人明知商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材料证明,仍进行采购并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发挥监管职能,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商家,是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七、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1400元。
 
  2023年11月23日年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检测结论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24日生产酸菜王(酱腌菜,商标:马大爷,规格:1000 克/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24日生产酸菜王(酱腌菜,商标:马大爷,规格:1000 克/袋)101件(每件10包),成本价为12元/件,出厂售价为14元/件,截至2022年11月23日案发时,除去当事人自行出厂检验1件,剩余100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容不得丝毫闪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网红”假劣食品等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以“四个最严”织牢食品安全防护网,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餐桌安全,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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